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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你
2004/03/25
作者: 李永然
書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你
作者:李永然律師
系列:法律常識入門系列10 2B10-1
公寓大廈、社區住宅,成為現代都會中普遍的居住型態,你也許只想獨善其身,但如果缺乏良好的社區管理,這個願望恐怕還是遙不可及。八十四年立法通過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拉近了住戶間冷漠的距離,也賦予群我間另一種生活規範。隨著經濟水準的提升,民眾對居住品質的要求日益迫切;事實上,每個人忙了一天之後回到家,無不希望擁有一個既安全、乾淨且溫暖的窩。
近年來,透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發布施行(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和大力宣導,國人已漸感受社區管理的重要性,惟本法施行八年多來,亦因社會的變遷及原法的未臻完善,而致爭議叢生或面臨無法執行的窘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你」一書自八十九年七月問世以來,經常高踞永然暢銷書排行榜之列,因應此次條例大修,本書亦隆重改版上市,除了讓讀者從中獲得最新資訊外,在編排設計上,也令人有耳目一新之感。
本書維持原版伍大篇之編排,包括:壹、管委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篇,貳、管理費與公共基金篇,參、公寓大廈之使用與管理篇,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之影響篇,伍、其他篇等;各篇後之主題則均以「案例」、「解析」形式撰寫,文字淺顯易懂、言簡意賅,選題切中核心,深符住戶需求。
擇要說明本次修法重點如下(由此可一見本書改版篇幅,供作舊雨新知讀者之參考):
一、將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採正面表述規定。
二、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維持、維護、修繕費用,授權規定地方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
三、公共基金應繳交地方主管機關公庫代收,於公共設施之點交、管理組織並向地方政府完成報備後代為撥付。
四、明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閱覽或影印規約等文件,明確繼受後遵守事項。
五、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可分別成立管理組織。
六、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表決之計算及規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生效力事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出席人數及其權額未達規定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作成假決議,於一定時間內各區分所有權人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人數及其權額達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八、修正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本條例之罰鍰規定。
九、明定承受人簽署公寓大廈規約草約效力。
十、公共設施之點交,於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會同政府主管機關現場針對水電機械及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若公共設施有明顯缺陷或無法正常使用,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完成點交後,報請主管機關予以移交公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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