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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合約內容如何寫?
2004/05/17
作者: 林隆昌
案例

李文華和太太商量以後便決定,上市股票與不動產的部分找張五擔任受託人,太太名下的現金找在投資公司上班的弟弟當受託人。於是李文華先和小舅子及張五,一起討論如何將財產信託給他們、如何移轉信託財產、委託人應該保留的事項,並且討論管理信託財產的方法、管理的程序、受託人的報酬及信託利益如何分配等問題。在一切都敲定以後,李文華準備和張五及小舅子簽訂信託合約,但面對這第一次寫信託合約的情況,李文華實在不知道如何下筆!

解析

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私益信託合約的內容只要符合信託法及相關法規的規範並顧及當事人的權益即可,並沒有一定的格式或文字要求。
基本上,信託合約應以書面為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信託業法第十九條更進一步規定,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存續期間。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六、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十一、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二、簽訂契約之日期。
十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茲先就基本上信託合約應該包括的項目說明如下:
一、合約名稱:即信託合約。
二、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最好在合約的前面標明清楚。
三、信託的原因:訂立信託合約時將信託的原因載明的好處,是可以用來判斷信託合約中未能事先規定事項的處理方向,或幫助解釋信託合約中所定爭議事項。
四、信託財產:包括財產的項目、金額及移轉時間、方法等。
五、管理方法:明定受託人管理權的範圍、委託人與受託人及受益人如何配合管理、委託人保留事項、由誰負擔等。
六、受託人的報酬:包括報酬的金額是固定或按一定的方式計算、給付方式、給付時間等。
七、信託利益的分配:信託利益如何計算分配、分配的時間、移轉利益的方式、信託財產返還等。
八、信託管理的稅費:因信託契約、財產管理及利益分配所產生的一切稅捐(例如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等等)一切費用應該由誰負擔、管理的稅費應如何支付。
九、契約的消滅及終止:信託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所以在信託合約內,除依法可以終止信託合約的情形以外,訂立信託合約時應可訂立特定終止信託合約的事由。
十、簽名:信託合約應由委託人及受託人簽字。
至於受益人應否簽字,應以兩種情形來說明。訂立信託契約時已經有確定的受益人,此時受益人應簽字較周全,因為信託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受益人的權利義務,若受益人僅被委託人指定而不知道自己受益權利的內容,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若受益人未定,應於確定時簽字。
此外信託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但信託行為定有信託監察人或其選任方法者,從其所定。此種情況,信託監察人似亦應在合約中簽字較妥。
十二、訂約時間:契約的成立時間關乎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例如,信託法第十七條規定,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所以簽訂信託契約時,應註明簽約的時間。
十三、必要時的公證:如為現金性的財產信託,為免委託人與受託人間被課贈與稅,應辦理法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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