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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小常識不知不可!
200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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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羅美棋
◆ 戶籍地應載明村里及鄰。 ◆ 結算申報書上記載「所得總額」係指給付總額,非給付淨額。全年所得總額未達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者,可免報綜合所得稅,但申請退還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款者,仍應申報。 ◆ 不使用統一發票之小店戶,申報綜合所得稅後,不必再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 ◆ 稿費、演講費等年收入在十八萬元以下者全額免稅,超過十八萬元者,就超過部分可再減必要之成本及費用(應提出證明),就其餘額列報執行業務所得。 ◆ 夫妻如各有所得,或銀行存款利息超過二十七萬元者,結婚或離婚年度分別報稅,應繳稅款較少。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薪資所得者,以無薪資所得或較少者為納稅義務人,通常應納稅額較少(合法節稅)。 ◆ 父母親已退休或無業約有四十萬元以上利息或上市股票股利收入,其子女如為高應稅所得者,父母與子女分開報稅應繳稅款較少(不要列父母為受扶養親屬)。父母若健在,不能為了節稅,只列報扶養其一,另一充分享◆ 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兄弟姊妹申報扶養父母時,由所得最高者列報,其節稅效果較佳。 ◆ 充分合法列報得扶養之親屬,得合法節稅。 ◆ 「儲蓄」特別扣除額是一申報戶享受二十七萬元,高存款利息者、高上市股利所得者,如能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儘量分別申報較能節稅。 ◆ 滿七十歲以上者,每人享免稅額十一萬一千元。 ◆ 列報執行業務所得,除採查帳式外,應參考財政部核定之收費標準,扣減核定之成本費用,就餘額申報。 ◆ 採標準扣除額者,免附證明文件,採列舉扣除額者,應按申報扣除項目提出證明文件。選採時注意採有利者,即可扣除較多者申報。 ◆ 教育經費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享二萬五千元,不是每人享二萬五千元。 ◆ 出售緩課股票或放棄緩課勿忘申報(營利所得),切記以面額或低於面額之成交價申報。 ◆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被核定有財產交易所得,如售後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其重購房價高於原出售房價,記得於重購年度(房屋完成過戶)檢附出售及重購房屋之買賣契約,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請扣抵應繳稅額,或申請退稅。出售房屋勿忘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最好技巧性報成財產交易損失,不但節稅,且可與當年其他財產交易所得或往後三年內之財產交易所得相扣抵。 ◆ 有投資抵減稅額者,檢附抵減之證明,僅繳抵減後之稅額即可。 ◆ 計算稅額時應以「綜合所得淨額」,選用「稅率」,勿忘減去「累進差額」為應納稅額。 ◆ 如有「已被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投資抵減稅額」應與「應納稅額」相減,如應納稅額較少應申請退稅。如應納稅額較多,就相減餘額繳稅。 ◆ 以支票或銀行、郵局提款單繳納稅款,不但安全且有些微利息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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