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作者 書名 關鍵字
企業發送垃圾電子郵件的法律責任——垃圾mail 送到家,罰不罰?
2004/05/18
作者: 蔡淑美
案例

奇奇婦嬰用品公司老闆聽說台灣上網人數已將近八百萬人了,因此就認為他不要像別的企業花大錢做電視廣告,看的人又不一定是想買的人,他只要運用相同的聲光效果動畫影片,向坊間業者購買全國「孕媽咪」及適孕年齡仕女的電子郵件地址名單,針對潛在的消費者寄送電子郵件廣告,就可以用低成本小兵立大功,雖然他也聽說網友對這種郵件很反感,但心想:反正現在台灣也無「法」可管,應該沒有人會真的和他計較吧!先發再說,經濟不景氣,先將商機掌握住要緊,但是這樣做真的沒有風險嗎?

解析

我國目前對於非請自來廣告,例如在信箱中放置廣告傳單、型錄郵件,或以電話、傳真進行廣告宣傳促銷等,都缺乏法律明文規範,更別說是對非請自來電子郵件廣告加以規範。目前有關的法案則只有馮定國立委所提的「電子廣告郵件管理條例」草案。
雖然目前我國並沒有管理電子郵件廣告的單行法規,但在現行法律體系架構下,網路企業經營者寄發商業性電子郵件廣告是否仍有可能面臨須負法律責任的風險,茲嘗試分析如下,至於網路使用者是否確能舉證以及有無意願訴訟,則是屬於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
一、刑事責任
1.如果寄送非請自來商業性電子郵件廣告的業者是屬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所規範的行業,那麼該業者蒐集「電子郵件地址」(屬於識別類辨識個人的資料)或予以電腦處理或加以利用,若不符合個資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致生損害於他人的話,就有可能被依個資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四萬元以下罰金。
2.如果寄送非請自來商業性電子郵件廣告的業者所傳送的電子郵件帶有「病毒」,干擾ISP伺服主機及收件人電腦的正常運作功能,或者由於所傳送的電子廣告過量致造成ISP系統癱瘓或收件人電子信箱爆掉等「干擾電磁紀錄之處理」的情況,而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話,就可能被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責任
除了前述刑事不法成立而可能須對網路使用者及ISP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再者,寄送非請自來商業性電子郵件廣告業者也可能面對以下的主張:
1.寄送非請自來電子郵件可能涉及使用者於接收郵件時並沒有選擇的可能性與拒絕的可行性(在未安裝過濾軟體情形下),使用者隱私權的行使受到控制而不自由;而且,電子郵件信箱皆有容量上的限制(一般為10MB以內),此信箱屬於個人有經濟上利用價值的私人財產,個人保有對其財產所及範圍之支配力,及排除他人干擾、妨礙的權利;另外,使用者因此必須額外支出連線費用,亦有財產上的損害。因此,網路使用者有可能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七百六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四條等規定加以主張並請求救濟。
而業者也可能抗辯其有言論自由權,可是這種未受允准擅行侵入人民私領域並且要由接收者承擔費用及財產上損失才能加以閱讀的言論,在行使上就必須受到限制,因為這種言論自由的呈現,是踩在妨礙他人隱私及干預他人財產權上,這種形同暴力掠奪他人財產上利益的言論表達,已逾越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同時,如果業者又未提供正確有效的回址及讓使用者可以選擇取消的機制等,則對其非請自來的電子廣告造成使用者的損失,就可能更難辭其咎。
2.收信端ISP可能同時為收件人及spammer的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那麼此時ISP就可以透過電子郵件使用契約來約束spammer的行為。而倘若收信端ISP與spammer不存在契約關係,那麼如果spammer未獲授權或同意濫發電子郵件廣告,造成對ISP系統設備的侵犯,並占用大量的網路傳輸頻寬,致減損ISP系統設備的功能或影響ISP對其設備財產自由使用、收益的權能,而且使得ISP用戶對其服務有所抱怨而影響其信譽,同時不費分文即在該ISP所擁有的網路系統上刊登廣告,形同剝奪其實質的廣告收益,此際收信端ISP即可能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及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法則尋求救濟。
3.Spammer欲發送非請自來電子郵件時,必須先透過其ISP連線上網,之後spammer可能將郵件遞送給該ISP的其他用戶,則發信端的ISP就可依照它與spammer間所訂的契約加以處理,或視情形依前述收信端ISP之救濟方式對spammer主張侵權或不當得利;再者,spammer也可能將垃圾郵件寄送給其他別的ISP的用戶,則此時spammer的ISP所扮演的角色,就只是單純被利用的傳輸通路,其可以依照契約終止或取消對spammer繼續提供服務。
 
相關圖書介紹
 
前期書訊文章
   目前在第 1 頁, 共有 169 頁,每頁有 6 筆記錄
到下一頁 到最後一頁

文章主題
政府採購的決標原則為何? 2016 7
是誰提列、保管住戶的公共基金?
簽好黃金設質借款契約! 2016 7
打刑事官司如何運用律師? 2016 7
遭查獲低報勞、健保費之處罰方式為何? 2016 7
血汗堆疊的經驗不藏私,李永然誠摯分享 2016 7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356-0809• 傳真:02-2391-5811 •book@lawking.com.tw
•地 址: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號7樓•付款方式
•統編:22612270 •版權所有:永然關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