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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hito書精選——法律究竟是什麼﹖
2004/06/16
作者: 陳連順
書名:如何閱讀六法全書
作者:李永然律師策劃•陳連順著
系列:現代生活法律系列13 1C13

法律,是社會生活的共同規範,六法全書中蒐錄了國家重要的法律,多達數百種,任何人,包括律師、法官及社會各階層人士,遇有法律疑難,必先查閱相關的法律條文,並理解法律文句中所蘊含的意義,才能依據法律規定解決問題。但法律文字有時艱澀難懂,有時因讀者的基礎法律知識不足,面對浩瀚條文堆積而成既厚且重的六法全書,往往不知所措。於是「如何閱讀六法全書」成為解讀六法的另一種工具書。這書到底說的是什麼?先從認識「法律」一詞講起吧!
「法律」是藉國家公權力強制實行的社會生活規範;「命令」同樣仰賴國家公權力作後盾,通常與法律合稱為「法令」,但命令是國家行政機關就職務上掌管事項所發布的規範,與法律有所不同:
一、名稱不同: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同法第三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二、制定機關不同: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法律的制定必須經過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程序。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各行政機關只要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即可自行訂定命令;命令訂定後,可以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送立法院審查。
三、內容不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六條規定,重要的事項(第五條有列舉規定)必須以法律規定,不得以命令定之。但法律規定的內容多屬抽象,有時略而不詳,必須授權執行機關制定命令,因此,行政命令多具有補充法律的性質。
四、效力不同:法律的效力強於命令;法律除牴觸憲法外,有絕對的效力,而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時均無效。
法律可以依照下列標準分類:
一、公法與私法:規定關於國家組織與統治作用的法律是公法,例如憲法、立法院組織法、訴訟法、行政法等;規定私人相互間法律關係的法律是私法,例如民法、商法等。但有人主張並無區別公、私法的必要,也有人主張公、私二分法,不敷需要。
二、一般(普通)法與特別法:適用於普通一般的人、地、時、事的法律,稱為一般(普通)法。反之,僅適用於特定的人、地、時、事的法律,稱為特別法。例如民法規定私人間的一般事項,商法則規定公司、票據、海商、保險等特定事項,所以前者是一般法,後者是特別法。但此種區分是相對性的,例如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但銀行法又是公司法的特別法;區別一般法與特別法的實益是,兩者的效力不同,因特別法是為特別的人、地、時或事所制定的,所以效力優於普通法。
三、實體法與程序法:凡是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或責任等實質關係的法律,稱為實體法,例如,民(商)法、刑法等均是;凡是規定如何確定權利、義務或責任等程序上關係的法律,稱為程序法,例如,民、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
四、強行法與任意法:強行法就是基於公益上的理由,不問個人的意思如何,絕對必須適用的法律;任意法則多規定與個人私益有關的事項,所以尊重個人意思,適用與否,聽任個人自由決定。大體上言,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民法有關親屬、繼承、物權等編均是強行法;民法債編的規定則多為任意法。
五、成文法與不成文法:凡是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成條文形式,由國家以命令公布的法律,就是成文法,又稱為「制定法」。反之,無法定程序與形式,亦不須經公布手續,但由國家承認其效力的法律,稱為不成文法。我國雖以成文法為主,但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另外,最高法院作成的判例,對於下級法院也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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