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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皮天下無難事?——白住,要他付出代價
2004/06/16
作者: 林宜君

案例

楊育勤在東區向陳紀融承租一間套房,約定租期一年、月租八千元、押租金兩個月。租期到期後,楊育勤既沒有搬走,也沒有繼續繳交房租就賴著白住了五個月,陳紀融在租期屆滿時,已明白向楊育勤表示不再續約,請他早日搬走,並且多次向他催繳房租但無效,而兩個月的押租金也早已拿去抵繳房租了。面對這樣的惡房客,房東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解析

1.如何請求返還房屋?

楊育勤與陳紀融之間所簽訂的是定期租賃契約,當租賃期限屆滿時,則租賃關係消滅,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條前段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楊育勤本應該在租期屆滿時即交還房屋,但他賴著不搬走,則陳紀融可以依此條規定向楊育勤請求返還房屋,此種請求乃所謂的「出租人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
或者,陳紀融也可以基於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向已無權再占有房屋的楊育勤,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返還房屋,此即所謂的「所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

2.可否請求不當得利?

楊育勤與陳紀融之間的租賃關係在租期屆滿時已經消滅,所以雙方之間已經沒有契約關係,而楊育勤又白住了五個月的房子,縱使把二個月的押租金拿來抵租金,也有三個月未付租金,就是屬於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的情形,也就是所謂的「不當得利」,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因此,陳紀融可以依此條規定主張楊育勤不當得利。

3.請求不當得利範圍為何?

依社會觀念,無權占有他人房屋,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因此楊育勤賴著多住了三個月的房子,即相當於受有三個月房租的利益,所以陳紀融可以請求楊育勤給付三個月的租金。

4.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有多久?

不當得利之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雖名似為不當得利,但是實務上認為其性質仍屬租金,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5.經公證之租約較有保障

因為遇到惡房客而訴訟,通常曠日費時,最好是出租時即與房客將租約公證,並於租約中約定拒不付房租時,可以直接強制執行,這樣房客拒不付租金時,就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不必多經訴訟這一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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