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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收賄,該當何罪?
2007/10/26
作者: 袁貴群
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收賄,該當何罪?
文↓袁貴群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例如:
一、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核發執照事項人員,收取廠商給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對於檢查不合格之情事,於廠商未依規定改善完成前,執照應不可核發,卻故意為核發。
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查閱他人前科紀錄資料之警員,收取徵信業者給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洩漏他人紀錄資料。
三、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查閱他人財產或所在地資料之員工,收取徵信業者給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洩漏他人財產或所在地資料。
四、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主管登記事項人員,對於主管登記事項,故意為不實判定,而收受申請登記者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五、主管或主辦公用工程之人員,洩漏工程底價給投標廠商,取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負責轄區內各醫療院所不實醫療廣告及密醫之查緝,明知他人所交付上開賄款及禮盒,意在使其免予取締該診所之違法僱用密醫犯行,竟基於概括犯意,就該違背職務之行為,連續收受賄款及禮盒,而違背職務,對於僱用密醫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行為不予取締。
以上僅為列舉,凡具有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人員,即有本規定之適用。
(本文摘自「公務員無罪防身術」一書)
貪污治罪小辭典
★「回扣」與「賄賂」:均屬對公務員因不法原因為給付,但「回扣」係指公務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工程價款或購辦費用,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賄賂」則係指對於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
★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係指在其職權範圍內所應執行或得執行,而不違背其職責義務者而言,如公務員就其職務上應為之事項,故意消極不作為或積極以不正當方法為之,以及對於職務上不應為之事項故意積極為之,均屬「違背職務之行為」。
★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係指公務員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被他人以賄賂或不當利益為買通,而雙方間有對價關係之情形;本罪不處罰圖利公庫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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