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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未通知說明,可否逕自認定廠商標價偏低,並沒收押標金?
200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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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櫻琴.黃仲宜
政府採購押標金保證金作業常犯的錯 機關未通知說明,可否逕自認定廠商標價偏低,並沒收押標金? 文→陳櫻琴.黃仲宜 實例 「○○割草疏修邊溝工程」採購案,機關認定廠商標價偏低,僅為底價的34%,未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程序辦理,在廠商自己承認標價錯誤放棄得標資格後,招標機關即決標予次低標,而且沒收廠商押標金,工程會判斷應撤銷此一錯誤的採購行為。 說明 本案涉及標價是否偏低的認定,廠商標價為底價34%,招標機關未詳加探究有無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並請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不符合採購法第58條的規定。 後來廠商申訴表示因標價錯誤放棄得標資格,招標機關即決標於次低標廠商,可是卻依採購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規定,沒收廠商之押標金。 本案沒收押標金亦屬錯誤的採購行為,廠商是於開標當場表示「價錢筆誤放棄」(開標紀錄備註欄記載:招標機關主持人告知廠商,如放棄決標須沒收押標金,並給予二十分鐘時間考慮),依開標紀錄所載:得標廠商○○工程行決標金額108萬元觀之,招標機關並未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以申訴廠商之原決標價609萬元,按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 因此,招標機關的決標未依採購法程序,且申訴廠商並無「得標後」放棄得標或拒不簽約等情形,不應沒收其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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