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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的處罰?
2008/03/27 對抗「禁孕條款」,法律保護妳
作者: 林國泰
font color="#FF0000" size="3">案例
玉芬是吉輝食品工業公司員工,在公司已有三年年資,平日工作勤奮,頗受主管讚許,某日玉芬將懷孕之喜訊告知同事,後為主管得知,公司竟突發通知書給玉芬,告知玉芬現已懷孕,不適任工作,令玉芬自動辭職,玉芬應如何發函向吉輝公司主張權利?
解析
因懷孕或結婚被迫離職,是一種性別上的就業歧視形態,這就是我們常聽到的「單身條款」和「禁孕條款」,對女性員工而言是極不公平的。懷孕對女性受僱者而言,是一種額外負擔,而此種負擔是男性受僱者不須承受的,所以如果因女性懷孕就解僱她,就會構成「性別就業歧視」。有鑑於台灣企業懷孕歧視現象嚴重,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3項即明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因此,懷孕並不能構成雇主解僱員工的正當理由,女性在懷孕後可以不必理會公司的這種要求並繼續工作,然後要求公司如期支付薪水,如果公司硬是不讓懷孕的員工上班,那是公司受領遲延,可以不必工作而且坐領薪水。
(本文摘自「存證信函必學範本」一書)
範 例
一、寄件人 姓名:林玉芬
      詳細地址:○○縣○○市○○路○○號
二、收件人 姓名:吉輝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
      詳細地址:○○縣○○市○○路○○號
敬啟者:
緣本人民國(以下同)○○年○月○日起服務於貴公司,迄今已有○年又○個月,平日以廠為家,工作勤奮,深獲公司之賞識。
惟日前本人得知業已懷孕之消息,正當欣喜之際,竟於○月○日接獲貴公司以公司內部規定:「女性員工懷孕必須自動辭職」之通知,命令本人應自動離職,本人甚感冤屈。按公司上揭規定業已違反憲法上男女平等之規定,且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暨第20條亦未規定雇主得以「懷孕」作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定事由,是以貴公司以本人懷孕不適任工作為由,令本人自動離職之通知,顯然於法無據。
茲今為保障本人工作之權益,特發函向貴公司表示本人願意繼續上班,希貴公司切勿刁難,若貴公司仍拒絕本人上班,則貴公司即構成「受領勞務遲延」,依法亦應給付薪資給本人,希貴公司深思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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