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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股票,如何降低風險?
2008/03/26
作者: 李永然
案例
阿珠想學朋友一樣進出股票市場,每天賺它個個把萬的,只是阿珠是屬於那種膽小怕事型的人,雖然夢想很大,但也知道自己沒那個能耐,因此只打算做個小額投資。
雖只是小額投資,但對於股票的一些重要認知及權利、義務可是不能馬虎,否則股票風險如此大,一不注意,可是會蝕老本的!
解析
不管股票是大漲還是大跌,永遠有人在投資,雖不能說是全民運動,然投入的人數確實相當可觀,因此國人對於股票應有基本的認知。以下分別介紹股票的權利、股票的過戶及股票的交割三者之相關規定。
★股票的權利
目前上市的公司與股票都是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的型態,以股份的型態由股東認資,即是所有與經營分離,股東就是老闆,股東以股票作為權益表徵,所以股票具體而言,就是股東權益。依公司法規定,股東所享有的權利為:一、可以參加股東會;二、參與股東會時可行使表決權;三、享有配股配息權利。公司經營順利,即會有盈餘可作分配紅利用,而紅利可以現金方式或配股方式來進行;四、當上市公司要做現金增資時,股東享有認股權。
★股票過戶
從事股票買賣之股權的移轉,並非以到公司辦理過戶為其要件,到上市公司辦理股票登記只是一種對抗上市公司的要件,因為上市公司認定股東是以其股東名簿上所記載的為準。如果股票有發生轉讓的情形,買受股票者未到上市公司辦理過戶手續的話,則股東名簿上仍然是原有股東的名字,而未轉換成受讓人的名字,這將導致上市公司在通知參加股東會或發放股息股利或現金增資認股時,仍以股東名簿上所記載的名義為準。因上市公司按照原有股東名簿上之記載為通知,已盡其應盡之義務,致受讓人原應享有的股利股息、認股權等等權益,皆不得對抗上市公司。
另一方面,投資人實際上已拿錢買了股票,只因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且取得股票時間是在發放股利股息之前,這種情形買受人有何法律程序可以主張?民法第179條有所謂「不當得利」之規定。不當得利,即無法律上的原因獲取利益而導致他人受到損害者。在這種情況下,已有買賣股票的事實發生,只是因買受人未辦理過戶手續,而使前手取得後手應得的股息股利,後手雖不得對抗上市公司,但後手可以前手為其追償權利的對象。依據前述規定,前手所取得的權利,即所謂的「不當得利」。不當得利之受害人可向前手主張行使「利得返還請求權」,要求前手必須把已經得到的利得返還交付給後手。這樣的訴訟在法律上是屬於給付之訴,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的規定提起之。
★股票交割
從事股票買賣,買受人經過買受股票交易撮合後,即負有交割義務;如拒不交割,即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其所應負的法律責任,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如果有拒不交割的情形,可科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股市交易原是一項單純的投資行為,但因拒不交割,卻可構成刑事責任,投資人不可不慎!
以股票交易來說,股市乃集中交易市場,因此對於股市的交易秩序需有特別要求,故而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的規定。如果證券商接受客戶的委託而客戶有拒不交割的情形,證券商要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53條的規定代替客戶而為履行行為,證券商為客戶為交易履行的行為後,可以其與客戶間的「行紀契約」(投資人到證券公司開戶,委託進行證券交易的手續,與證券商之間是一種契約行為,其兩者間的契約屬於「行紀契約」。)關係向客戶追償。由此可知,拒不交割的行為涉及刑事責任,雖然證券商在民事方面須代替投資人履行交割義務,但證券商履行後所產生的差額,可向投資人追償,所以投資人還是有民事責任。
綜合上述可知,股票交易是一種單純的投資行為,但也有所謂的權利、義務,若不依照規定,也會產生諸多法律上的問題,投資人應謹記在心。
(本文摘自「一生法律權益Q&A」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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