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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頻道買賣糾紛如何解?
2008/03/26
作者: 林宜君
案例
阿倫某日在看電視時,被「哇,真是太神奇了……」所吸引,原來是購物頻道正在推銷塑身健美器材。阿倫看了後,懷疑自己不夠壯碩,才得不到女孩子的青睞,便向該頻道訂購了一台「全能健美通」多功能健身器。次日,該公司即派外務員將產品送到阿倫手中,阿倫滿懷期待,打開包裝精美的進口健身器,並照著電視上的操作方法,試了又試,發現功能並未如廣告所言如此多樣、神奇且操作麻煩,還不如自己每天跑步、做伏地挺身、仰臥起坐,於是要求解約。但該業者告知:基於「公道性考量」,要求阿倫必須支付200元送貨費用,才能退貨解約,阿倫不滿,試問其該如何解決?如果該健身器有毀損,是否仍得解除契約?解除買賣契約後,該健身器應如何處理?阿倫是否需支付該退貨費用?
解析
★收受郵購買賣商品7日內,可無條件退貨及解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可知購物頻道買賣屬於郵購買賣之一種
。由於郵購買賣為新型的傳銷術,其交易型態是指企業經營者利用廣播、電視、電話、傳真
、目錄之寄送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有檢視商品之機會而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的情形,因而經常發生消費者在未經詳細思考之下,購買了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使消費者有猶豫期間,可以再次做選擇。
本例中,阿倫對於向電視頻道所購買之健身器,不論基於何種原因,都可以在7日的法定期間內,向該業者以書面通知行使買賣契約解除權,而且不必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為保障消費者自身權益,阿倫最好以存證信函通知,以便日後證明。而該業者以「公道性考量」為由,要求阿倫支付送貨費用200元,已違反上述規定,且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可知即使該契約中有「如退貨須支付送貨費用」之記載,也是屬於無效之約定,阿倫只要符合7日內解除契約的規定並以書面通知或直接退回商品,即不需支付任何費用。
★收受商品後有毀損、滅失、變更情形能否退貨?
其次,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所收受的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的情形,原則上其買賣解除權即消滅。但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所以阿倫於收受該健身器材後,若因檢查後發現該健身器材有瑕疵,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阿倫之原因而毀損、滅失、變更,則阿倫的契約解除權不消滅,在該健身器有毀損的情形下仍然可以解除契約。
此外,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3項之規定:「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乃為避免契約解除後,讓消費者負擔過重之責任,以致妨害消費者行使解除權的意願,所以契約一經解除,消費者不須負擔較民法第259條規定不利之責任,如果契約中有較不利於消費者之約定,則該約定無效,而且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規定:「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阿倫只要於7日內書面通知解約,則該健身器材應由原來的業者在阿倫解約通知到達後1個月內,從阿倫住處自行取回,且阿倫不需負擔其他額外的費用。因此該業者要求支付基於「公道性考量」的送貨費用200元,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而無效。
(本文摘自「消費.買賣高手權益Q&A」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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