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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被害人如何驗傷、蒐證?
2008/03/27 懲治惡徒先蒐證
作者: 涂秀蕊
案例
表妹玉芳一早打電話給彩華,哭哭啼啼地說昨晚被男朋友誘騙失身了,聽玉芳遭到性侵害,彩華一方面要玉芳保持現場狀況,且不要梳洗;另一方面建議玉芳到附近的醫院驗傷、尋求協助。玉芳傷心欲絕地向彩華哭訴說,她還沒有結婚,要去驗傷採證,心裡好害怕,不知道那是什麼樣的情況?
性侵害犯罪黑數高達7至10倍以及定罪率偏低,除了被害人因為錯誤的名節觀念,以及擔心遭受訴追程序中二度傷害以致未報案外,性侵害犯罪的舉證有時相當困難,亦是主要的原因之一。由於性侵害案件發生時,通常被害人是犯罪的唯一目擊證人,而被害人的陳述對於犯罪事實雖然有相當的證據價值,不過,實務上常因被害人受害時之身心處於極度恐慌狀態,造成日後記憶不清或有前後矛盾之情形,以致法院審理性侵害案件時,有時很難依據有限的證據資料來對加害人定罪。
拜科技進步之賜,目前DNA鑑定已可達到類似指紋鑑定般,每人各不相同之效果。在性侵害案件中,採取加害人遺留之精液、組織或毛髮(含有毛囊細胞)用以進行DNA鑑定,對加害人身分之確認已成為採證之重要項目。性侵害案件若能採得加害人犯罪之證據,則經由DNA之鑑定將使真正加害人無可抵賴,俯首認罪,亦不致造成冤案,係偵查中及審判中定罪之重要利器(註1)。
解析
★九大蒐證步驟
一、蒐集被害人衣物及其上之微物跡證。
二、蒐集被害人之外陰部梳取物。
三、採取被害人陰道檢體。
四、懷疑有肛交時,採取被害人肛門棉棒檢體。
五、懷疑有口交時,採取被害人口腔棉棒檢體。
六、採取被害人陳述其他部位疑似遺留加害人唾液之棉棒檢體。
七、蒐集被害人之指甲縫遺留物(被害人皮膚屑、組織、血液)。
八、蒐集被害人對照組檢體。
九、蒐集其他跡證,記載於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
採集單內填寫被害人之出生日期,係為了解被害人年齡,因為被害者年齡與性侵害案件適用法條有關;記錄案發時間與採證時間,係為考量採證之黃金時間為案發後6小時,若採證時間與案發時間間隔超過3日以上,則採證未採得精液等生物跡證即屬合理,自不宜因此反推被害人無被害事實。記錄最後一次性行為時間係為排除干擾鑑定結果之可能因素,使得結果研判更正確。
依行政院衛生署86年12月10日發布之《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上述性侵害證物之蒐集,須先徵得被害人之同意,蒐集證據完畢後,應將上揭證物蒐集袋由警察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如案件業經告訴或自訴者,應將鑑定結果製作鑑定通知書函覆送請鑑定之分局,再由分局將鑑定通知書函知承辦之檢察官或法官(註2);如未提出告訴或自訴者,應將證物移送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保管,除未能知悉犯人及非告訴乃論之罪者外,證物保管6個月後,得經被害人同意銷毀。
★通報義務
此外,依據《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第5條規定,醫院、診所、司法警察、社政、教育、衛生等單位受理性侵害犯罪有關事務時,於徵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負責執行監護事務者(譬如智障者之監護人)同意後,應知會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如不同意,則知會內容以犯罪事實或加害人資料為限。換言之,受理性侵害單位,通常是警察機關或醫院,應填寫「性侵害犯罪通報表」,踐行通報義務,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
★醫療院所處理流程
《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明定,醫院、診所、對於主訴性侵害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且應視被害人為急診驗傷分類第一級病人,優先處理(處理準則第2條);若限於設備或技術無法對被害人提供完整診療時,應主動轉診,並告知被害人或其陪同人員各直轄市及縣(市)當地性侵害事件處理醫療機構之名稱及地址(處理準則第3條)。
醫療、診所診療被害人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注意維護其隱私及安全。有關之診療結果,應依被害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其依法負責執行監護事務者之要求,開立驗傷診斷書(處理準則第4條)。
★結語
性侵害被害人遇到性侵害案件後,切記勿沐浴、盥洗、更換衣服或自行醫護,且勿破壞現場任何物品,以便日後追訴性侵害犯罪證據之需。案例中玉芳可以請彩華陪同至附表1所列責任醫院驗傷採證,而有關驗傷採證之流程如前文介紹內容,玉芳了解後,應可不必害怕,如仍覺得困惑、憤怒或有不適的反應,亦係性侵害「創傷症候群」的正常現象,不必恐慌,可尋求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協助陪同進行驗傷、採證以及其他心理教育輔導等服務。
(編按:本文中相關附表及附件,限於篇幅,請另詳「性侵害、性騷擾法律救援Q&A」一書內容)
(本文取材自「性侵害、性騷擾法律救援Q&A」一書)
註1:黃女恩,性侵害案件之DNA採證與鑑定,全國律師,1998年7月號,第16頁至第19頁。
註2:郭慧珊,現行我國性侵害犯罪案件之法與實態,月旦法學雜誌第59期,2000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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