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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你準備好了嗎?
2008/05/01
投資公司債應注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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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
一般人對於股票較為熟悉,對於公司債則較陌生。所謂「公司債」,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為籌措長期資金,藉發行有價證券的方式,就其所需要之資金總額,分割為多數細小單位,面對投資大眾籌措公司資金之金錢債務。 投資人投資公司債須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方能確保自身權益,筆者認為至少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認識公司債的種類 公司債不同於金融債券,後者係指由金融機構所發行的債券,前者則是由一般公司所發行。公司債可分為「一般公司 債」與「特殊公司債」,前者又可依其有無擔保而分為「有擔保公司債」及「無擔保公司債」;至於特殊公司債,則有「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分,現將之說明如下: 1.可轉換公司債: 公司債契約如附有《公司法》第248條第1項第18款「可轉換股份」者,若該公司債債權人請求轉換股份時,發行公司有依其轉換辦法核給股份的義務,稱之為「可轉換公司債」。 2.附認股權公司債: 公司債契約如附有《公司法》第248條第1項第19款「可認購股份」者,若該公司債債權人請求認購股份之權利時,發行公司有依其認購辦法核給股份的義務,稱之為「附認股權公司債」。 二、應募或購買公司債也有風險 由於公司債制度是一種公司對外舉借長期巨額貸款,期間是從公司債的發行至期滿償還該債務為止。投資人之風險則在公司債信於這段期間的變化,故投資人一定要認知購買或應募公司債所存在的風險。 三、認識公司債管理的保護制度 為了保護公司債債權人,必須確保公司債發行公司在公司債之存續期間的財務狀況,使其屆期具有依約給付本息的能力,我國《公司法》設有「公司債債權人會議制度」及「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制度」,現分述如下: 1.公司債債權人會議制度: 我國《公司法》第263條第1項規定:「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有同次公司債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債債權人,得為公司債債權人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召集同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此「公司債債權人會議」制度即是透過公司債債權人團體監督發行公司確實履行其公司債債務。 2.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制度: 我國《公司法》第24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應載明「公司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及其約定事項」,而受託人為應募人之利益,有查核及監督公司履行公司債發行事項之權(參見《公司法》第255條第2項)。 依前所述,應募或買賣公司債實應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才能明白自己的法律地位並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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