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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保護令?
2008/05/30
作者: 涂秀蕊
★案例
忍冬姐哭訴說這是她的第二度婚姻,說什麼也要努力維持,每次先生打他,事後又好言相勸,她就忍下來。這次實在打得受不了了,忍冬姐只好搬家,沒想到先生又找到她,好言相勸,道歉言和,就在她不留神的情況下,先生忽然拿出預藏的硫酸,從她頭上潑下來,不斷地潑,還一面說:「我得不到的,別人也別想得到」,忍冬姐全身百分之二十五三度灼傷,躺在醫院,現透過律師依家暴法聲請保護令,希望公權力介入,讓她的先生不要再靠近她。

★解析
關於保護令之聲請,有下列規定值得注意:
一、依據家暴法第10條規定,民事保護令事件之聲請不以被害人為限,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均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二、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或經宣告禁治產之身心障礙者,除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為聲請人,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外,其本人亦得為聲請人,但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聲請。
三、成年之被害人雖未經宣告禁治產,但屬身心障礙者,除其本人得為聲請人外,亦得由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為聲請人,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四、被害人不得聲請。
五、成年之被害人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亦得由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為聲請人,至所謂「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依據「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項,宜斟酌下列情形定之:
1.被害人之身體狀況。
2.被害人之精神狀況。
3.被害人當時之處境。
六、依家暴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緊急保護令,其聲請人僅限於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始得為之。
七、保護令的聲請,灱被害人住居所地、牞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犴家庭暴力發生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被害人可選擇較方便自己的管轄法院聲請受理。
八、民事保護令原則上以書面方式在上班時間聲請,但在急迫情形,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聲請家暴法第16項第3項之緊急保護令,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聲請之。
九、保護令審理程序不公開,聲請人或被害人得要求對被害人住居所應予保密;法院於有調查被害人住居所必要時,應於聲請人、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及相對人不在場的情形下秘密訊問,並由書記官將該筆錄及資料密封,不予公開,保護被害人不受無謂的騷擾。
十、家暴法增列聲請保護令、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3項規定,不另徵收郵費、送達費等,以及保護令執行暫免徵執行費之規定(家暴法第10條、第21條),俾利被害人依法行使權利。另外,在調查審理程序中,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增列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在法庭內或外為隔別訊問,亦得採有聲音及影像互相傳送之科技設備(例如雙向視訊設施),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被害人並得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第13條);更明定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藉以保護被害人,免得程序延宕。
又,聲請保護令時,除應載明被害人受暴經過、欲聲請之保護令內容外(詳後述「保護令包括哪些內容?」),並應檢附各項證據(如診斷證明書、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錄音帶等)以證明受有家庭暴力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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