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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不報營業稅,問題大囉!
2008/05/30
作者: 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公司發票未開立,不需申報營業稅?
法源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
說明與建議方案
公司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若營業人無銷售額者,仍應依前述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如未依限申報者,將會造成滯報或怠報之情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逾申報期限2日未逾30日者,加徵滯報金新臺幣1千2百元;其逾30日者,加徵怠報金新臺幣3千元。
違反規定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之規定,逾申報期限2日未逾30日者,加徵滯報金新臺幣1千2百元;其逾30日者,加徵怠報金新臺幣3千元。


公司忘了申報營業稅,補報就沒事?
法源依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
二、財政部73.10.11台財稅第61140號函。
說明與建議方案
營業稅報繳期限為2個月報繳1次,營業人每逢單月(即每年之1、3、5、7、9、11月)的15日以前報繳其上2個月的銷售額與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其上1個月的銷售額與應納或溢付稅額。若逾期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之規定,將有滯報金及怠報金之處罰。其應加徵滯報金、怠報金之起算日期,分別例舉如下:
一、截限日期為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未逾2日,免徵滯報金;星期日、星期一已逾2日,應加徵1%(以此類推)。
二、截限日期為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未逾2日,免徵滯報金;星期一、星期二已逾2日,應加徵1%(以此類推)。
三、截限日期為星期六,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未逾2日,免徵滯報金;星期四、星期五已逾2日,應加徵1%(以此類推)。
四、截限日期為星期日(順延1天至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未逾2日,免徵滯報金;星期四、星期五已逾2日,應加徵1%(以此類推)。
五、截限日期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四,順延一天至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未逾2日,免徵滯報金;星期一、星期二已逾2日,應加徵1%(以此類推)。
違反規定處罰
公司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千2百元,最高不得多於1萬2千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千元,最高不得多於3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千2百元,怠報金為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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