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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地政士,契約如何訂?
2008/05/30
作者: 李永然

案例

王先生的父親過世後留有一棟不動產給他,目前要辦理該不動產遺產繼承登記,便找上李代書辦理此事,經問妥有關繼承問題後,決定委任李代書(地政士)辦理。對此委任契約書應如何訂定?謹舉範例如下,以供參考。

【範例】

委任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王○○(以下簡稱:甲方)
        李○○地政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委任乙方辦理有關○○○先生遺產不動產繼承登記等相關事宜,雙方訂定委任契約,條款如后:
第一條 委任事務
乙方應辦理之事務如下:
一、依法向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實物抵繳遺產稅,及其與繼承所生遺產稅有關之事項。
二、與繼承有關之土地增值稅申報。
三、與繼承有關之土地分割、測量等事項。
四、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繼承登記,辦妥登記為甲方單獨所有。
第二條 委任報酬
委任報酬共計為新台幣(以下同)○○萬元整,依以下時期給付:
一、簽立本委任契約時給付○○萬元。
二、全部繼承之不動產辦理登記為甲方單獨所有時,給付○○萬元。
於遺產稅完稅證明取得後,如繼承之不動產中屬於○○新市鎮區段徵收之土地因政府法令限制無法辦理繼承登記時,甲方同意於其他不動產辦理登記完畢後仍先行給付前項第二款所定之報酬。惟乙方應於限制之原因消滅後於法定期間內就此部分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不得再請求委任報酬。
第三條 特約條款
一、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甲方辦理委任事務,並應遵守各項法定規定之登記期間,不得使甲方因遲延申報、繳款遭受處罰,惟如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不在此限。
二、乙方於處理委任事務時,應遵守甲方之指示。
三、甲方仍得將本委任有關之事務交由其他人辦理,惟甲方不得因而減少乙方之委任報酬。
四、乙方收取委任報酬時,應開立正式收據予甲方。
五、乙方如有違反本委任契約時,甲方得終止本委任契約,並請求乙方將已受領之委任報酬全數返還,如有其他損害,甲方並得請求之。
第四條 本契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甲   方:王○○
      身分證字號:A○○○○○○○○○
      住   址:○○市○○路○○號
      乙   方:李○○地政士事務所
      住   址:○○市○○路○○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參考法條】
1.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2.民法第549條:「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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