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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節稅16招
2008/05/30
作者: 羅美棋.葉淑芳

一、妥善分配財富及慎選投資
過度的將財富集中於某項投資,容易產生投資風險或造成資金呆滯及負擔不必要的稅負,例如將全部資金投入股票市場,萬一崩盤,往往血本無歸。將全部資金存入銀行,除現金變成死錢外,亦容易匯集成高利息收入者而被課徵稅款。因此,妥善分配財產,慎選投資,不但可以規避風險,減輕稅負,還可以創造財富。

二、控制所得在最適當時機實現
我國綜合所得稅採所得「收付實現」課稅原則,換言之,必須所得已實現,才列入綜合所得額。因此,控制所得在最適當時機實現,為節稅規劃重要方法。

三、移民前先作租稅規劃
一般來說,先進國家所得稅是採屬人主義;換言之,凡屬該國國民,不問在哪一國之所得,均應列入所得年度課稅。國內如有雙重國籍,在國外有利息所得,外國加以課稅,在我國不加以課稅(我國採屬地主義),但如在我國有證券交易所得、土地交易所得,是不課稅的,但在先進國家規定應課徵所得稅。此外緩課股票,美國並無此一制度。在申請移民前不妨同時考慮租稅規劃,可先出售獲利股票再移民,或於移民後放棄緩課。

四、在所得較少之年度轉讓緩課股票或放棄緩課
政府為鼓勵公司企業購買或更新機器、設備,及投資於重要科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以提升產品品質,節省能源,減少污染,於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明文規定,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供公司作上述用途,或公司員工以紅利轉作所服務產業之增資者,其股東或員工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享有暫緩課稅之優惠(一般稱之緩課股票),取得此種股票在股東或員工轉讓或贈與或作遺產分配時,才依股票面額(如成交金額不及票面金額以成交金額為準),列報當年度之所得。

五、認購「投資抵稅」(俗稱投資抵減)之股票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於創立或擴充時認購所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得以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限度內,在第3年起扣抵股東之所得稅(股東為公司者,抵其營利事業所得稅;股東為個人者,抵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當年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抵稅。

六、權利金免稅之事前申請
個人專利權,得申請半額免稅讓與者,僅限發明專利提供國內公司使用或出售予國內公司,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規定,事先申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上述所得免計入綜合所得課稅,如合予免稅之上述權利讓售時,應事先申請核准。

七、執行業務者如各項憑證齊全,可採記帳方式核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如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代書、演藝人員之業務或演技收入,可評估何種申報方式較為有利,如各項憑證齊全,採記帳方式核實計算所得可降低所得額,演藝人員亦可研究成立公司方式分散所得。

八、所得境外實現
我國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才課徵綜合所得稅,學理上稱之「屬地主義」。反過來說,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所得,即不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九、分離課稅之充分運用
依所得稅法規定:灱一年內到期之國庫券。牞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犴銀行承兌匯票及銀行保證之商業本票。犵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之利息,課徵20%之比例稅率後,即不必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十、未發行股票或未經簽證之股票其股份或股票轉讓,如有交易損失,充分舉證(不必急於發行股票及申請簽證致多繳證交稅),亦得作為以後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之互抵
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或發行之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不屬證交稅條例第1條之證券,其交易為財產交易,股東如轉讓此種股份,公司不必急切的發行股票或申請簽證,以免增繳證交稅(目前為千分之三)。果有交易損失,充分舉證列報,可留待3年內之交易所得扣抵。

十一、捐贈合於列舉扣除規定
有愛心,可透過登記有案之慈善團體(如慈濟功德會等)捐贈,再建議轉行救助,讓愛心實現,又可節稅。

十二、投保儲蓄性之人身保險
儲蓄性保險,滿期被保險人生死均為給付,有儲蓄意義,中途發生死亡有保險理賠,期滿生存還本並加息,每人每年之保費在24,000元以內,又得全額列舉扣除,一家四口以上投保,扣除額已達(或超過)96,000元,高於標準扣除額,加上醫藥及生育費支出等,自可增加列舉扣除額,以達節稅之目的。

十三、公債附買回於領息日前賣回
例如94年2月1日購買附買回約定之公債,94年7月1日領息,於領息日前賣回,設於94年6月20日賣回,上述2月1日至6月20日之計息,不課利息所得稅。

十四、購買債券型基金
債券型基金屬保守型基金,其購買之標的,如定存、公債、國庫券,特性為流動性高,可隨時贖回及免稅。若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者,可為銀行定存外之另一種選擇。

十五、除息除權前出售公開發行股票
因為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持有公開發行股票者,可選擇適當時機,在股票除息日前出售,而後再買回,避免領股利,如此可免除營利所得,另一方面,就出售股票所賺取之差額,又不必繳納證券交易所得,是高所得者的節稅方法之一。

十六、辦理儲蓄投資免扣證
凡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納稅人可辦理儲蓄投資免扣證,於每次請領利息時,交付扣繳單位登記,即可享受免扣繳的利益。舉凡︰1.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除已分離課稅者外)。2.公債、公司債、金融債之利息。3.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皆屬免扣證的適用範圍。納稅人可攜帶本人及配偶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和印章到國稅局總局或各分局、稽徵所當場請領儲蓄投資免扣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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