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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興建自用農舍
2008/07/30 現代農夫必讀
作者: 羅志賢.謝長裕
一、下列地區依法不可興建農舍: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二)工業區內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二、農地取得時間: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申請自用農舍面積需大於○•二五公頃,集村則免)。
(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申請面積無限制)。
(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農業發展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
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三)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之農業用地,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土地面積不得小於○•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六)申請人資格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四、申請興建自用農舍時,應具備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管單位申請建造執照:
(一)興建自用農舍申請書(依內政部規定格式)。
(二)無自用農舍證明書(向各鄉鎮公所申請)。
(三)土地清冊、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三個月內)。
(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五)起造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證明(切結除從事農耕以外無其他主要之工作證明)。
(六)無三七五租約或租約解除證明。
(七)申請人切結該宗農業用地未曾興建農舍或提供申請興建農舍計算面積使用之文件。
(八)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九)施工設計圖(包括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小於百分之一,及農舍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十)施工說明書。
(十一)建築線(都市計畫內農業區道路未完竣者需檢附,都市計畫外區域如為縣鄉道者需檢附)。
(十二)另依內政部七十三年三月五日台內營字第○九二六四六號函之說明,於山坡地範圍內興建農舍建築者,其雜項執照同意併於建造執照中一次申請,至其申請項目及內容涉及整地排水者,需備水土保持計畫書圖向各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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