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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我?仿冒品全拿來賠!
200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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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賴文平.蘇孟濬
案例 陳小東正為其專利權進行侵權的訴訟,但當初搜索時只查扣到少部分的侵權產品,至於製造這些侵權產品的設備因為不知在何地,所以無法一併查扣。陳小東為恐侵權者利用專利訴訟期間的不確定性繼續從事侵權行為,以及希望將來訴訟確定後能順利取得賠償金,所以打算將涉嫌製造侵權物品的設備聲請假扣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問陳小東的想法於法有據嗎?
解析 民事訴訟法中的保全程序包括假扣押及假處分兩項,假扣押乃是將債務人之財產加以扣押,不准處分,以防止債務人脫產;假處分則是對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以暫時停止侵害者之行為。 就專利侵權訴訟時專利權人的心態而言,當然是希望能阻止侵權者繼續為侵權行為,並於訴訟確定後獲得損害賠償。因此,假處分之行為僅能在形式上禁止侵權人製造等行為,無法查扣到用以為侵害他人發明專利權行為之物。反之,假扣押即可補足假處分之不足,且其執行於法有據。按專利法第86條第1項之規定,用作侵害他人發明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以被侵害人之請求施行假扣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此條規定所產生的效果除了有保全將來的賠償外,更有使侵權人不能以這些設備再製造及使所製造之物品流入市場之目的。所以案例中的陳小東應可根據此條規定聲請假扣押,以達其訴訟目的。 另外專利法第86條第2項還規定,當事人為起訴及聲請假扣押時,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准予訴訟救助。該「訴訟救助」包括: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法院得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暫行免付酬金。 參考資料 1.專利法第86條。 2.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五節之訴訟救助、第七編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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