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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2008/08/28
作者: 涂秀蕊
★案例
明麗和文雄同居一年多了,真正生活在一起後,明麗才知道文雄有很多不良的生活習慣,更糟的是,明麗幾次離家,都被文雄追蹤帶回來,明麗想知道像他們這種同居關係,是不是可以聲請保護令?

★解析
著眼於實務上很多家庭暴力行為,往往在夫妻離婚或同居男女朋友分手後仍持續發生,因此,家暴法在立法上對於家庭成員的保護,儘量採取較寬的立法政策,也就是擴大保護的範圍。
家暴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民法上有關親屬或家屬之規定,不外乎係基於血緣關係所生之直系血親、旁系血親,或因婚姻關係而生之姻親,或因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屬。家暴法對於家庭成員的定義,依上開規定包括: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親、公婆、岳父母、養父母、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譬如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姪兒、外甥)或旁系姻親(譬如兄弟妻、姐妹夫、姑丈、伯、叔母、舅母、堂(表)兄弟姐妹與配偶間);五、上述各員之未成年子女。顯然,立法特色在於擴大保護範圍及於「曾為」家庭成員者,且96年3月28日修法時特別將原條文「現有或曾有事實上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改為「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修正目的亦在擴大保護範圍,亦即不限於不具備婚姻之有效形式要件,但有實質如夫妻般共同生活之事實上夫妻的同居關係,尚包括其他具有親蜜關係之共同生活者,譬如同性戀、寄養家庭成員間等等。換言之,同居關係之定義,應包括下列二種情形之一:一、同財共居者;二、公開或不公開如夫妻般共同生活者,均應列入家暴法之保護範圍)。
96年3月28日修法實施後,不論異性戀或同性戀之同居關係均列入家暴法之保護範圍,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同居關係的家庭成員,雖然可以成為家暴法的保護對象,但法律上並未賦予同居關係者其他身分法上或財產法之保障,有意試婚同居的青年男女實應審慎為之,不要輕言嘗試,以免惹禍上身!

★結語
文雄的跟蹤、騷擾已對明麗構成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明麗可直接向家庭暴力發生地的警局報案,請求協助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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