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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看財會人員的法律責任
200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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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黃敏哲
會計師財報不實之案例 某上市公司負債比近幾年逐年增加,已經達80%,且銀行團尚未同意展延還款期限,鑑於債權銀行是否同意展延對該二公司能否繼續經營有重大影響,此項資訊,會計師未予妥適評估並於核閱意見中特別敘明或出具適當之核閱報告,以提醒報表使用者注意。又公司之關係人及揭露資訊之內容,會計師未給予深入查核並且提出指正,也欠缺評估損失的可能性者,會計師查核簽證顯有疏失,主管機關除可能依《證券交易法》第37條規定給予處分,撤銷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的核准外,尚可能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等刑責。另會計師如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的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的損害,應依《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1項,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執行會計相關事務人員之法律責任 專業的會計人員主要幫公司處理會計事項和報稅事宜,常見以下數種製造不實會計憑證的不正當行為。 一、【案例】:財務會計人員或記帳士明知公司申請設立時,諸多股東係名義上股東,並未實際出資,乃將借款存入銀行開立帳戶,以銀行帳戶內之存款充作已收足股款之證明,之後持股款繳納證明,檢同相關資料,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此類情況,股東未實際出資,卻虛報公司出資,會計人員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此節行為,財務會計人員或記帳士均可能涉及違反《公司法》第9條、《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等罪。 二、【案例】:某會計人員利用其負責收取應收款項之支票及現金之機會,連續多次將其業務上所取得一部分之支票,或存入自己所有之帳戶,或存入不知情之他人所有之帳戶予以兌領,以供得款花用,此外,並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此會計人員除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外,亦觸犯了《刑法》上偽造文書罪;另依據《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項規定,經辦會計事務之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案例】:某會計人員明知不實而仍於統一發票內虛載不實之進項、銷項品名、金額、買受人等紀錄,並持之作為進項、銷項憑證,並據此不實原始憑證登載於公司記帳憑證及財務報表內,且在記帳憑證上為虛偽記載沖銷之交易,虛增營業額,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會計人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製作假帳),可能涉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罪。 四、【案例】:某經辦會計人員向其他公司購買進項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該等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除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外,尚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五、【案例】:甲是A食品公司之會計人員,其夫乙為該公司之負責人,自89年起迄93年10月止,由於該公司銷售對象多以小型店面為主,業者多不要求開立發票,與下游廠商B等數百家廠商,由A公司漏開銷項發票之方式,或不實記載銷項金額等會計事項,於A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為不實登載,並向管轄之國稅局填報不實之「申報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業務上文書,藉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此種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該等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行為人所犯為《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詐術逃漏稅;故意遺漏銷項資料不為紀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則另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罪嫌;向稅捐機關提出不實申報之文書,係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罪。 結語 稅務會計人員在公司之地位可謂十分重要,且會計事務常涉及法律規定,稍不注意,可能就違反法律而不自知,輕者使公司受罰或蒙受損失,重者可能使公司就此倒閉,稅務會計人員更可能因此遭受法律訴追,故法律知識之培養,對財務會計人員而言相當重要,稅務會計人員更應時常閱讀或蒐集相關資料以了解法律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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