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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運行李受損,沒得賠?
2008/10/06
作者: 林宜君
家宜隨著爸爸媽媽、爺爺奶奶全家三代五口一同前往黃金渡假聖地──峇里島旅遊。一家人在五天中飽覽了熱帶南洋小島風情後盡興而歸。
但在返抵國門時,家宜的爸爸領取行李時發現其中一個大行李箱居然壞掉了,經清點後,還發現裡頭裝的幾件紀念品不是摔碎,就是不見,他很生氣地找航空公司經理理論,要求賠償。但航空公司經理卻以機票上已載明:「航空公司對旅客之行李僅負責託運,不負保管之責。」為由拒絕賠償。家宜全家人都十分憤慨,結果雙方各執一詞,在機場大廳吵了起來。請問誰有理呢?
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旅遊,如飛機、火車、輪船等,旅客通常會隨身攜帶大型行李,此時,經營運輸工具之業者在運送旅客之外,也會連帶負責託運旅客攜帶的大型行李。而這樣的貨品運送與一般的物品運送或承攬運送不同,屬另一種型式之旅客運送範圍。
★航空公司為免除行李託運之責,必須得到旅客明示之同意
在前述旅客運送所附帶的行李託運中,航空公司得否主張因為未與旅客特別簽訂行李託運契約,而對旅客之行李僅負運送責任,不負保管之責呢?依照民法第659條規定:「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可知雖然航空公司可以與旅客約定在特殊情況下不負保管行李的責任,或行李損壞概不負責等條款,但這樣的約定必須得到旅客「明示」之同意方得為之,否則即為無效。易言之,如果運送人單方面將機票交給旅客,縱使上面記載免除運送人責任之字樣,旅客未特別表示意見,該免除責任之記載仍屬無效。
★隨旅客託運之行李,適用民法關於物品運送的規定
依民法第657條規定:「運送人對於旅客所交託之行李,縱不另收運費,其權利義務,除本款另有規定外,適用關於物品運送之規定。」故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的行李託運仍應受物品運送相關規定之規範。
依據民法第634條規定:「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故一旦託運的行李在運送過程中發生損壞,旅客運送人即需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舉證證明行李的損毀是因為旅客本身的過失或不可抗力的因素所致。
因此,本案例中航空公司不得主張機票上已記載免除保管行李責任之條款,即可免除其保管責任;航空公司仍應依上述民法第634條之規定,賠償家宜家人因行李破損所蒙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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