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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告而別,公司如何發函保權益?
2008/10/29
作者: 林國泰
案例
王甲原任職於李乙所開設之公司,其於任職期間曾填寫宣誓書,願在公司至少服務五年,詎料王甲服務未滿三年,即自行提出離職申請書,且未經批准即拒絕上班,李乙應如何發函向王甲主張權利?

解析
員工離職如因未辦妥離職移交手續而與雇主發生薪資發放的爭議時,依照實務經驗,雇主可先行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催告員工限期出面辦妥移交手續,並於手續完備後受領應領的薪資。如果員工仍然拒絕出面處理,則視同拒絕受領薪資,雇主可依「提存法」的規定,將員工應領的薪資總額提交到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等員工日後出面與雇主辦妥離職移交手續後,由員工親自赴法院提存所辦理解除提存的手續,同時雇主也可將法院提存書影本乙份遞交勞工局結案。當然,如果員工因離職移交未清而另涉及民、刑事責任時,則雇主亦可以循民、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或是刑事責任告訴。
範 例
一、寄件人 姓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乙
      詳細地址:○○市○○路○○號
二、收件人 姓名:王甲
      詳細地址:○○市○○路○○號
敬啟者:
緣台端於民國(以下同)○○年○月○日到本公司擔任事務課職員一職,並於同日填寫宣誓書,謂台端謹以至誠遵守本公司之規定,服從上級指導,確保公司信譽……,並願在本公司至少服務五年。
詎料台端在服務未滿三年之情形下,竟於○○年○月○日自行提出離職申請書,並於提出離職申請書後,未經本公司批准,即擅自更動出勤時間,在正常工作時日內下午均拒不到職上班,核諸台端此舉,顯然已嚴重違反本公司之工作規則及本公司與台端間之僱傭契約。
尤有甚者,台端與本公司簽約時曾宣誓至少在本公司服務五年,並領取宣誓獎金○○元,然而自台端於○○年○月○日簽署宣誓書至今尚未滿三年,台端竟自毀其誓,離職他去,實令本公司深感痛心。為保障本公司之權益,並維持本公司之正常運作,特發函通知台端,希台端於函到五日內即與本公司研商台端違背誓約所造成本公司之損害及賠償諸問題,否則本公司必當採取各種法律途徑,追究台端之一切責任,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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