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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無羈押原因,能否聲請撤押?
2008/12/29
作者: 李永然.陳宜鴻
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裁定羈押被告,需具有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羈押之原因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如無羈押之原因或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被告自得具狀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現舉一狀例如下:
刑事聲請狀
案號:○○年度○○字第○○○○號
股別:○股
聲請人即被告 林甲 住○○市○○區○○路○○號
為就被告林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乙案,聲請撤銷羈押事: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聲請人被自訴人蔡乙(即被害人蔡丙之父)自訴過失殺人乙案,經 鈞院○○月○○日庭訊之後,竟遭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始得為之,實不得擅予羈押。
三、經查,聲請人駕車不慎致肇車禍,固為罪嫌重大,但聲請人為執業醫師(證物一),月入數十萬元,有開業之診所及顯明之住所各一處(證物二),聲請人一傳即到,實非逃亡;又因社會地位相當,不可能拋家棄子,亦無逃亡之虞可言,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不符合。而車禍現場,警方已詳細測量,做成紀錄,本案又無其他共犯,並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可能,亦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必要。
四、尤有甚者,《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法定刑僅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而已,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亦顯不洽合。由此可知,聲請人並無符合羈押之任一原因,擅予羈押,實於法無據。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依法撤銷羈押,立即予以釋放,以保自由,俾符法治。
謹狀
台灣○○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證物一:醫師執照影本影本乙份。
證物二:戶籍謄本乙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林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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