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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機關打交道必學契約要領
200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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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鴻銘.陳文全
政府採購契約要執行順利,須靠機關與廠商合作及努力,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統計,自民國88年5月27日政府採購法實施以來,迄97年5月底,該會受理之履約爭議案件達6,007件,其爭議類型如前節所述達14項,機關與廠商對於採購契約之執行,固有其困難在,惟如能掌握執行採購契約之要領,將有相當的改善空間。 一、機關執行契約要領 1.培養及組成專業採購人員:一個專業採購人員不僅要有採購專業知識,尚須具備一般民事契約知識及相關法律常識。一個完善的採購契約,如果由非專業的採購人員執行,恐生不必要爭議,延宕契約之執行。採購契約雖規定不盡完善,專業採購人員亦可減少爭議之產生。 機關專業採購人員可從「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班」結業人員中遴選。 2.做好契約管理工作:採購契約要執行順利及避免爭議之產生,應隨時做好契約管理工作。例如工程設計契約,設計契約承商之工程項目、單價訂定是否合理,會影響後續工程招標及契約之執行,故機關採購人員應確實檢查承商訂定工程項目、單價有無市場調查,如無,應要求承商確實執行市場調查工作。 3.應即時履行契約義務:以工程採購為例,機關須核准進場、審核施工圖、提供正確圖說、交付工地、協助承商取得相關證照、對於機具、材料之檢驗及辦理驗收,如果上述工作機關未依契約規定履行,常造成採購時程之延宕及額外費用之增加(註一)。 4.避免執行合約態度之偏差:工程未經驗收即先行使用,嗣因他案火災毀損,機關對於使用部分應負保管之責,依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負擔」規定之法理,機關自應負擔他案火災毀損危險,不要再執該工程未經驗收為由無法付款予廠商(註二)。 5.建立工程索賠之認知及索賠檔案:採購契約執行過程中爭議產生難免,機關應付廠商索賠及向廠商索賠亦無法避免。索賠工作需要許多事實及證據,而這些事實及證據,均需要從投標時起即予蒐集,建立檔案管理工作,方能做好索賠及應付索賠工作(註三)。 二、廠商執行契約要領 1.培養及組成專業履約人員:一個專業履約人員不僅要有採購專業知識,尚須具備一般契約知識及法律常識。一個完善的採購契約,如由非專業履約人員執行,恐生不必要爭議,延宕契約之執行。採購契約雖規定不盡完善,專業履約人員亦可減少爭議之產生。例如工程圖說所預估之地質狀況與現場狀況大相逕庭所產生風險,固非廠商所得預見,但廠商如有專業知識及態度,即能避免損害之擴大。 專業履約人員來源可從「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班」結業人員中遴選。 2.做好契約管理工作:採購契約要執行順利及避免產生爭議,廠商應做好契約管理工作。例如工程設計契約,設計契約工程項目單價訂定是否合理,會影響後續工程招標及契約之執行,故廠商履約採購人員應確實執行市場調查工作,訂定工程項目合理單價,即避免政府採購契約要項第59條所規範設計之賠償責任。 3.應即確實履行契約義務: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案件中,因廠商履約遲延、驗收不合格及所交貨品或完成工程不符契約規定所產生爭議者,所在多有,有些爭議例如:廠商所交貨品或完成工程不符契約規定,惟符合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機關固可辦理減價收受,然如無法減價收受,機關勢必終止或解除契約,機關自得沒收履約保證金、工程尾款、課罰逾期罰款,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將廠商於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使廠商於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起1年內不得參加任何機關辦理之採購,亦不得作為分包廠商,處罰不得謂不重。 4.避免執行合約態度之偏差:判斷某一項目是否「漏項」,是否包括於其他項目之工作範圍,除應就其是否屬同一規範項目加以了解外,尚可就合約工程項目單之單價分析表予以觀察。如果該項目係附屬於其他工程,自非「漏項」,廠商不應要求機關給付該項目之工程款而產生不必要爭議。例如:鋼筋防火被覆項目,係按圖施作,且鋼構須有被覆始有防火功能,應屬附屬於鋼構工程,非屬「漏項」,廠商自不得請求該項目之工程款(註四)。 5.建立工程索賠之認知及索賠檔案:採購契約執行過程中,爭議之產生在所難免,廠商進行索賠亦無法避免。索賠工作需要許多事實及證據,而這些事實及證據,均需從投標時起即開始蒐集,建立索賠檔案管理工作,方能做好索賠及應付索賠工作。國外廠商平時即以相關備忘錄聲明保留權利,索賠檔案亦非常完整,值得廠商效法學習(註五)。
註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事件來源及問題類型分析」,第103頁。 註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事件來源及問題類型分析」,第185頁。 註三:社團法人台灣營建工程爭議仲裁協會仲裁人訓練講義,第20頁。 註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爭議處理案例彙編(Ⅱ),第22項。 註五:同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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