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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間預售屋送子女,贈與稅怎麼激?
2009/08/25
作者: 黃振國
案例
陳董事長最近在永和市買了預售屋,契約已預定以大兒子名義登記。該工地預計四年後交屋,買賣總價2,500萬元,陳董事長名下有許多財產,為節省將來贈與稅與遺產稅,想請教如下問題:
一、以子女名義登記為購買預售屋之所有人,父母是否應申報繳納贈與稅?計算贈與稅之價值是否就是實際支付之2,500萬元,抑或其他金額?
二、應於何時申報贈與稅?
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陳董事長為子女購買房地產,即有上述情形之適用,應課徵贈與稅。
父母親自己出資購買不動產,為節稅考量及其他因素,登記為子女名義,不論子女是否已成年,都應申報贈與稅。出資所購買之財產為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其不動產之意義即指,以不動產之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贈與財產之價值。簡單的說,雖然出資之金額為2,500萬元,但其不動產之上述價額可能只有600萬元,依稅法規定,即以該價額計課贈與稅。
其次,父母雖分年支付預售房屋價款,但是未相對將購買預售屋交與子女,其贈與行為尚未完成,因此應於該建築房地產四年後交屋前後,建設公司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公定契約書」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贈與稅,再憑完稅證明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房地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陳董事長為節稅起見,也可以夫妻共同購買,且各次付款都由夫妻兩人各支付一半,如此一來,贈與人成為兩人,稅法上效果則是贈與稅免稅額增加一倍,贈與淨額降低,其應納贈與稅自然是相對減少。依此項節稅方式辦理,應舉證分別由父、母出資及各支付半數款項,如此就可以適用父母各自贈與總額、免稅額及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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