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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災解厄原是斂財一場,詐欺買賣可否撤銷?
2009/08/25
作者: 楊冀華
案例
薇拉大學畢業那年諸事不順,先是參加國家考試名落孫山,求職四處碰壁,自小相依為命的母親也在那年因癌症去世。經人介紹,薇拉認識了某神壇住持蔡師父。蔡師父自稱擁有通靈法術,能導引陰間亡魂至陽世與親友交談,並且精通相術、命理。他第一次見到薇拉,即斷言薇拉這輩子受厲鬼纏繞、災厄不斷的原因,乃是前世業障太多之故,須購買加持過的水晶、靈符,輔以蔡師父親自開壇作法,始能禳解云云。薇拉誤信其言,乃將母親死後遺下之存款悉數交給蔡師父,購得水晶一顆及靈符一張。後來蔡師父經信眾檢舉藉宗教斂財,蔡師父坦承不諱,所購水晶經送檢驗,竟為贗品,薇拉至此始知受騙。試問薇拉有機會退貨還錢嗎?
解析
人們依附著宗教,尋求心靈的解放與慰藉,宗教一直發揮著勸人向善、淨化人心的功能;但是不可諱言,某些投機分子乘人們徬徨無助時,披著偽善的外衣,假借宗教名義,行斂財、騙色之實。
過去實務見解認為:「遇人患疾延其診治,謊稱見一婢鬼,要索其家五命,須交銀三十兩為之驅逐等情,其人被嚇,遂付銀三十兩,求其禳解者,成立詐欺取財罪」(大理院4年上字第876號判例)。案例中蔡師父以薇拉受厲鬼纏繞、災厄不斷為由,騙取薇拉斥資購買假水晶及靈符,在刑法上可能觸犯詐欺取財罪。
另外,在這個案例中,薇拉斥資購得水晶贗品及靈符,乃因蔡師父之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依據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故薇拉得向蔡師父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又此種因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權的行使,依據民法第93條之規定,應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因此,要行使撤銷權,一定得掌握除斥期間,如果發現詐欺後超過一年或為意思表示後超過十年,即不得行使撤銷權。蔡師父與薇拉之間的買賣契約一經撤銷,視為自始無效,蔡師父收受買賣價金之法律上原因已經不存在,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薇拉受有損害,薇拉得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蔡師父返還該筆價金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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