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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辦理招標,開標標準為何?
200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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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
案例 甲機關為一項工程辦理招標,而實際到場參與該工程投標的廠商共有四家(組),一家(組)廠商逾送達時間,其餘三家(組)依規定屬於合格廠商,再經資格審查程序,通過資格者,計有二家,此時能否開標? 解析 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六、因應突發事故者。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所以,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的機關欲開標時,除不得有該法第48條第1至8款任何一種情事外,還必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何謂「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此乃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參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的場所。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開標的情形。 三、無《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予開標的情形。 四、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的情形。 就本案例而言,原有四家參與,而有一家逾送達時間,故合於《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註1)送達投標文件者已有三家,而這三家又不是不良廠商,雖然其後有一家廠商資格審查不合格,仍屬前述「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的情形(註2),招標機關自可依規定按時開標。 註1:《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註2:參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政府採購申訴案例彙編灱,頁319,民國89年12月出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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