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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動手辦提存
2009/11/04
作者: 李後政
案例 王明德因與林仁德發生車禍,為了確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就在對林仁德提起民事訴訟之前,聲請假扣押林仁德之財產獲准。但是聲請假扣押執行之前,應先提存以資擔保。到了法院提存所,提存所佐理員拿了一套文件要其填寫。王明德要如何填寫?他應注意哪些事項? 解析 提存程序往往是另一程序的一部分。 清償提存應先經清償或準備清償之通知,使債權人陷於受領遲延,始得辦理提存。而擔保提存,得先有假執行或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判,始得辦理提存,而後再進行假執行或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程序。 辦理提存,依提存法之規定,應先作成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再繳交提存物予提存物保管機構,經提存所審核無誤後,即完成提存之程序。茲分述如下: 一、作成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等 聲請提存應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提存物保管機構;如係清償提存,並應附具提存通知書。易言之,聲請提存,應提出下列文書: (一)提存書:提存人應購買(或下載)提存書一式二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 (二)提存通知書:為清償提存者,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提存物受取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提存通知書係通知提存之事實,俾債權人得受領提存。擔保提存因不必通知債權人受領,因此不必添附提存通知書。 (三)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聲請書: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者,應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 (四)提存費繳款書:聲請提存應填具該繳款書一式六聯,其提存金額或價額未滿銀元五百元(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或為擔保提存者,免填。 (五)提存原因證明文件: 1.擔保提存,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2.清償提存,關於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毋庸附具。 3.雙掛號郵票及信封:提存書應添附、寫好提存人及領取人之姓名、住址,並貼足雙掛號郵票之信封各一個。 二、提存書應記載事項 提存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提存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 擔保提存係依法院之裁定為之,裁定中均已記載應由何人對於何人提存,因此,即應以法院裁定所載之應為提存之人為提存人。 清償提存,依前開民法之規定,清償原則上應由債務人為之,始合於債之本旨。惟依民法第311條之規定:「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故原則上,第三人亦得為清償人,只是第三人非利害關係人時,債務人得異議,如債務人異議,債權人得拒絕受領清償。如第三人係利害關係人,債務人不得異議,債權人亦不得拒絕清償,否則,第三人即得以債權人受領遲延,為債務人清償提存。如由債務人清償,即以債務人為提存人;如由第三人清償,即由第三人為提存人。 (二)提存金額,有價證券之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1.提存物以下列各款為限:坽依法令提存之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夌訴訟擔保金或擔保物。 2.如提存物為金錢時,應記載其提存金額。如提存物為有價證券時,應記載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例如,提存公司股票,應記載其為某家公司股票、股票號碼、張數及面額。如係其他物品,應記載其名稱、稱類、品質及數量,例如,提存金戒指,應記載其成分、重量及數量。 (三)提存之原因。清償提存應記載清償提存之原因,例如,關於租金債權,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而辦理提存之情形。擔保提存,例如,關於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依台灣○○地方法院○○年度裁全字第○○○號民事裁定所為假扣押擔保提存。 (四)清償提存時,應記載指定之提存物受取人或不能確知受取人之事由。提存物受取權人受取提存物如應為對待給付或須有一定條件時,並應記載其對待給付之標的或其條件。 (五)受取權人即係有權受領提存物之人,通常為清償提存之債權人。其他有受領清償之權之人,亦得為受取權人。 (六)不能確知受取權人之事由。例如,債權人下落不明,無從為清償者,其情事。 (七)提存物受取權人受取提存物如應為對待給付或須有一定條件,其對待給付或一定條件之內容。例如,買受人就買賣價金提存,如受取權之出賣人應同時履行交付買賣標的物,則記載其應交付之物品名稱、種類、品質、數量等。 (八)擔保提存時,應記載命供擔保法院或其他機關之名稱及案由。例如,假扣押之擔保提存,應記載裁定准予假扣押法院及案號為台灣○○地方法院○○年裁全字第○○○號民事裁定及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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