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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給付,到底要不要繳稅?
201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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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振國
94年12月31日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免稅;95年1月1日最低稅負制施行後訂立之保險契約:包括健康保險、傷害保險、要保人與受益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全額免一般所得稅、基本所得稅、遺產稅。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年金保險,生存保險給付全額,繳納基本所得稅;死亡之保險給付,每一申報戶3,000萬元以內不計入稅基,繳納基本所得稅。 案例 周有成母親生前節稅規劃購買多張保單(95年1月1日後訂立),受益人為周有成一人,母親不幸身故,周有成領得保險公司之身故給付5,000萬元。當年度周有成一般所得淨額1,000萬元,另有出售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800萬元,其稅負如何計算? 思考方向: 一、保險給付免遺產稅 二、領得5,000萬元保險給付免課一般所得稅 三、是否應繳基本所得稅?如何計算? 解析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900萬元×40%-655,300元=2,944,700元(個人綜合所得稅約295萬元) 二、基本所得稅=900萬元( 個人綜合所得淨額)+2,000萬元(保險給付(1)5,000萬元-3,000萬元=2,000萬元)+300萬元〔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2)+非現金捐贈之扣除額(3)+員工分紅配股之超過面額之市價(4)+海外所得(9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前財政部宣布暫緩實施)〕-600萬元×20%=2,600萬元×20%=520萬元 基本所得稅520萬元>個人綜合所得稅295萬元,則應補差額225萬元。應補基本所得稅額差額225萬元÷5,000萬元(保險給付),約占4.5%,仍遠低於遺產稅稅率10%。本案例如指定受益人為二人,各有獨立申報戶者(納稅義務人、配偶及扶養親屬),每一申報戶死亡給付3,000萬元以下者免計入。 (本文摘自「遺贈稅.財產移轉圓滿計畫」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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