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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歇業,勞工可否申請工資墊償?
2010/01/12
作者: 劉孟錦、楊春吉
案例
我任職的公司最近歇業,歇業前積欠我八個月工資,請問我可否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全部墊償?又申請墊償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4項之規定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5月13日抭台勞動二字第13773號函之意旨,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雖得申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惟仍以終止營業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逾前開六個月期間之部分,自無法申請墊償。
另勞工申請墊償時,須注意下列幾點:
一、積欠工資之事實發生在76年2月1日以後者,始得申請墊償。
二、新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以指定適用該法之當日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開始提繳日及得申請墊償之日。
三、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因此雇主尚未提繳本基金者,勞工仍不得申請墊償;但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工資墊償。且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如有依法可免參加勞工保險者,仍可申請積欠工資墊償。
四、勞工因雇主歇業積欠工資,已向雇主請求未獲清償而請求墊償工資時,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五、勞工因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請求墊償積欠工資時,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或向雇主請求未獲清償之有關證明文件。
六、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工資,除應備「申請書(申請書應經雇主簽署後一次共同申請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及前開第四點或第五點所定證明文件」外,尚須備「請求墊償工資金額及勞工名冊」及「墊償工資收據」向勞保局申請之。
(本文摘自「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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