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作者 書名 關鍵字
結婚容易,離婚難不難?
2010/03/18 兩岸婚姻
作者: 李永然
隨著兩岸的交流,台灣民眾與中國大陸民眾通婚者日益增多,然有些因婚後感情不睦、個性不合,導致婚變者亦不少。
兩岸人民如在台灣地區進行離婚,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之規定:「……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台灣地區之法律。」及同條例第53條之規定:「夫妻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台灣地區之法律。」而如果在大陸地區離婚,則一定須適用大陸之《婚姻法》的規定。
一、在中國大陸的協議離婚:
中國大陸《婚姻法》中有「協議離婚」及「訴訟離婚」之分。協議離婚又稱「登記離婚」,乃是夫妻雙方針對離婚後子女扶養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而依一定的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並辦理「離婚手續」。
依現行中國大陸《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台灣民眾對於上述規定須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1.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何謂「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現分述如下:
(1)對子女問題有適當處理:此乃指對雙方離婚後有關子女的一切問題,都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作了合理的、有切實保障的安排。包括子女由何方負直接扶養的責任、子女的扶養和教育費如何負擔,以及不直接扶養方對子女的探視權等等內容(註一)。
(2)對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此乃指在不得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合理的分割和處理;對離婚後一方給予生活困難的他方以經濟幫助的問題作必要的安排;在不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共同債務的清償作出負責的處理。同時,還應切實安排好離婚後的「住房問題」(註二)。
2.男女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中國大陸的《婚姻法》規定,協議離婚必須經登記。而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在城市為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則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參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5條)。
二、在中國大陸的訴訟離婚:
談到訴訟離婚,此又稱為「裁判離婚」,乃指一方要求離婚並訴請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民事訴訟進行處理。大陸《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由前述規定可知,在大陸的訴訟離婚必須有「法定理由」,而《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玎項所稱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依中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乃包括: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2.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癒,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癒的,視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3.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註三)。
台灣民眾在訴訟離婚方面除注意前述規定外,還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如係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必須得軍人同意(參見大陸《婚姻法》第33條);但如非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經過調解,非軍人一方堅持不放棄離婚要求,而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且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確實不能繼續夫妻關係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由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二、如係男方提出離婚要求,而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依大陸《婚姻法》第34條規定,被限制不得提出離婚。
由上所述,大陸《婚姻法》關於離婚的規定,與台灣地區《民法親屬編》的規定有相當多的不同之處,台灣民眾在大陸進行離婚,自須注意。

註一:參見梁書文主編:婚姻法及相關規定條文新釋,頁247,2001年5月第一版,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二:同註一。
註三:參見梁書文著:前揭書,頁289∼293。
 
相關圖書介紹
 
前期書訊文章
   目前在第 1 頁, 共有 169 頁,每頁有 6 筆記錄
到下一頁 到最後一頁

文章主題
政府採購的決標原則為何? 2016 7
是誰提列、保管住戶的公共基金?
簽好黃金設質借款契約! 2016 7
打刑事官司如何運用律師? 2016 7
遭查獲低報勞、健保費之處罰方式為何? 2016 7
血汗堆疊的經驗不藏私,李永然誠摯分享 2016 7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356-0809• 傳真:02-2391-5811 •book@lawking.com.tw
•地 址: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號7樓•付款方式
•統編:22612270 •版權所有:永然關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