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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簽的約,有效嗎?
2010/03/18
作者: 楊冀華
【案例】
剛滿十八歲的薇拉為大學新鮮人,容貌清麗,某日,某模特兒經紀公司經紀人豪哥於校園內閒逛,見薇拉頗具模特兒架勢,乃趨前攀談,力邀薇拉與該公司簽約,成為該公司旗下之模特兒。薇拉返家後將上情據實告知父母,豈料父母並不以為然,並規勸薇拉:「現在應以學業為重,況且社會人心險惡,不能盡信」等語。請問:薇拉與模特兒經紀公司簽約,應否得其父母同意?如果未經父母允許,即和該公司簽約,其契約效力如何?
【解析】
時下年輕人多認同利用大眾傳媒無遠弗屆的力量提高知名度,以達晉身演藝圈之目的,為迅速成名、累積財富之方法。無論抱持怎樣的價值觀,均無可厚非,重點是,當未成年的薇拉欲「實踐」其價值觀而涉及法律問題時,應否得到父母的同意?這裡涉及行為能力之概念。
民法以年齡作為行為能力之基準
何謂行為能力?乃指以獨立之意思,使其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之資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如果一個人對於事務具有正常識別能力,能夠預見其行為可能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時,即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否則,即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要用什麼標準去認定一個人對於事務具有正常識別能力呢?一般來說,人之思慮智慧是隨年歲而增長,因此現行民法乃以年齡為基準,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滿七歲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無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及代受意思表示。
那麼七歲到二十歲之間的未成年人,法律怎麼規定呢?這個年齡層的人,法律上稱之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已經開始學習建立自己的社交圈,身心發展亦日趨健全,無需父母凡事躬親,為兼顧保護與尊重之目的,民法就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的規定較為繁瑣。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未成年人事前未經父母同意與人簽約,未必無效
本案例中,限制行為能力人薇拉如與模特兒經紀公司簽約,必須聽任公司安排各項通告,配合公司的栽培計畫,當然也必須談妥報酬的給付方式,薇拉就此等重要事項所為之決定,在向外界表達其內心意思之前,應得到父母之允許。若薇拉「先斬後奏」,未經父母事前允許即與經紀公司簽約,依據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薇拉和經紀公司所簽合約雖然未經父母事前允許,但未必無效,而係一種效力未定狀態,如果父母認為薇拉頗適合走演藝生涯這條路,也可以用事後承認的方式,使經紀合約發生效力。附帶一提的是,法律為保障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訂定契約的相對人,賦予其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之權限。如果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就視為拒絕承認(民法第80條);但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例如:成年)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亦可讓契約發生效力(民法第8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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